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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派程序

信息来源于: 发布时间:2006/3/27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出国留学工作选派方针和年度选派计划,陕西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鼓励符合国家规定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按《出国留学人员选拨简章》的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并办理有关留学手续。


  一、省教育厅是全省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简称受理办)。根据教育部每年召开的国家公费出选派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派工作,充分利用国家资助,为我省经济建设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认真做好接待、受理、咨询和资料发放工作。


  三、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每位申请者一式六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1、出国留学申请表;


  


  2、单位推荐意见;


  


  3、专家推荐信(2-1)、(2-2);


  


  4、体检表;


  


  5、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


  


  6、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及获奖荣誉证;


  


  7、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教育厅国际处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按《选拔简章》规定进行初审,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每位申请者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报送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五、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同行专家对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受理办上报上初审材料,按照"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初步录取人员名单,报教育部批准。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将通过因特网、《神州学人》杂志或有关媒体,公布教育部批准录取出国留学人员名单,并发《录取通知书》,颁发《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JW108表》及《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等。


  七、凡取得国家公费出国留学资格人员,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与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机构进行联系,等获得对方邀请函或入学通知书后,方可与本单位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五份),并将本人和两位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担保人经济资金证明复印件报送省教育厅国际处,并由公证处予以公证。


  八、对《留学协议》已公证的留学人员,可持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录取通知书》、《JW108表》、政审批件(或政审备案件)、安全教育证明通知、国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等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学通知书,到省公安厅申办护照。


  九、留学人员拿到护照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手续,并将护照、本人照片(六张二寸出国照)及有关材料,送将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委托其办理出国签证、国际机票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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