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社会福利企业
设定依据:1.《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2.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
收费依据:不收费。
对象: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的企业。
总时限:24个工作日。
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请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办报告;4.本企业章程;5.“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6.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复印件;7.湖南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表。
(二)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450218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然后提出意见报审核人;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人,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及举报渠道;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标准: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3.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4.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生产劳动或经营;5.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80以上(含80);6.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7.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8.自觉接受民政、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岗位责任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分管副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分管副处长;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
(四)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分管副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召开处务会进行研究,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交经办人;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经办人。
(四)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证)、归档
(一)标准:1.告知及时;2.制发批文(证书)准确、规范;3.归档材料齐全、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即受理人)。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申办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以厅(处)函形式告知不同意的意见、理由及相关权利、举报渠道,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制发批文、证书,并将申办材料归档。
(四)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厅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502091)。
收费依据:不收费。
对象: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的企业。
总时限:24个工作日。
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请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办报告;4.本企业章程;5.“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6.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复印件;7.湖南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表。
(二)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450218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然后提出意见报审核人;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人,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及举报渠道;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标准: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3.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4.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生产劳动或经营;5.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80以上(含80);6.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7.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8.自觉接受民政、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岗位责任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分管副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分管副处长;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
(四)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分管副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召开处务会进行研究,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交经办人;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经办人。
(四)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证)、归档
(一)标准:1.告知及时;2.制发批文(证书)准确、规范;3.归档材料齐全、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即受理人)。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申办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以厅(处)函形式告知不同意的意见、理由及相关权利、举报渠道,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制发批文、证书,并将申办材料归档。
(四)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厅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50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