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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信息来源于: 发布时间:2006/3/1
设定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8号令);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56号)。

  对象: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总时限:30个工作日。

  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1.申请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⑴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⑵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⑶场所使用证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⑷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⑸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⑹章程草案;⑺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示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通知单》;⑼从业人员名册。2.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⑴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⑵修改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⑷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住所、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⑴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⑵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⑷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宗旨、活动地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⑴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⑵修改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⑷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5.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开办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⑴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⑵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⑷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6.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⑴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⑶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后者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⑷社会审计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7.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⑴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⑵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⑶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8.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应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⑴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⑵加盖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董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的会议纪要;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⑷社会审计机构组成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⑸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书;⑹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二)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4502060)。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然后提出意见报审核人;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人,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及举报渠道;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标准:符合国家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其中,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该冠以“湖南”字样。

  (二)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处务会进行研究,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

  (四)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交民间组织管理处;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民间组织管理处。

  (四)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证)、收费、归档

  (一)标准:1.告知及时;2.制发批文(证书)准确、规范;3.收费符合规定的项目、标准,开具正式的票据;4.归档材料齐全、规范。

  (二)岗位责任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即受理人)。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申办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以厅(处)函形式告知不同意的意见、理由及相关权利、举报渠道,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制发批文、证书,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将申办材料归档。

  (四)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厅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502091)。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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